1. 施工单位在自查、自评工作完成后,填写工程竣工报验单,并将全部竣工资料报送项目监理,申请竣工验收。
2. 总监理师组织各专业监理师对竣工资料及各专业工程的质量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提请并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整改。
3. 对需要进行功能试验的项目,应及时试车,必要时请业主和设计单位参加。
4. 监理需认真审查试验报告单。
5. 督促施工单位做好成品保护并清理现场。
6. 对竣工资料及实物全面检查、验收合格后,签署竣工报验单,向业主提出质量评估报告。至此,完成了竣工预验收。
7. 业主(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设计、监理(项目负责人)进行工程验收。
8. 竣工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1)完成了装饰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装饰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出厂或进场试验报告;
(4)有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9. 装饰工程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某一子单位工程具备使用条件时,也可按照上述程序组织验收。
10. 参加验收各方对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不一致时,可请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协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