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合同的履行
(一)监理人应完成的监理工作——包括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
附加工作是指与完成正常工作相关,在委托正常监理工作范围以外监理人应完成的工作。
额外工作是指服务内容和附加工作以外的工作,即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前不超过42天的准备工作时间。
这二类工作应支付相应酬金。
(二)合同有效期
监理合同的有效期即监理人的责任期,不是用约定的日历天数为准,而是以监理人是否完成了包括附加和额外工作的义务来判定。
(三)双方的义务
1. 委托人义务
(1)应负责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工作,满足开展监理工作所需提供的外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