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人义务
(1)应运用合理的技能认真勤奋地工作,公正地维护有关方面的合法权益。
(2)合同履行期间应按合同约定派驻足够的人员从事监理工作。
(3)不得泄露与本工程、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亦不得泄露设计、承包等单位申明的秘密。
(4)由委托人提供的供监理人使用的设施和物品都属于委托人的财产,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设施和剩余物品归还委托人。
(5)不应接受委托监理合同约定以外的与监理工程有关的报酬。
(6)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7)负责合同的协调管理工作。
违约责任
合同履行过程中,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如果监理人未按合同中要求的职责勤恳认真地服务;或委托人违背了他对监理人的责任时,均应向对方承担赔偿责任。
任何一方对另一方负有责任时的赔偿原则是:
1. 委托人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监理人的经济损失。
2. 因监理人过失造成经济损失,应向委托人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