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强制监理的范围
《建筑法》在明确规定国家推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时,还授权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设工程的范围。2001年1月7日建设部第86号令《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做了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范围包括:
(1)国家重点建设工程:依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骨干项目;
(2)大中型公用事业项目:指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下列工程项目:
1)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2)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3)体育、旅游、商业等项目;
4)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5)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3)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建设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5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建设工程可以实行监理,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4)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1)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2)使用国外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国外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